| 小椒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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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:2009-11-13 11:14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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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媒体报道,前日中午,戴凤珍送儿子去六和中学上学,看着儿子进了校门,没想到再次见到儿子时,却因野泳溺亡,已经是一具冰冷的尸体。死者家属认为学校监管不力,要求学校一次性赔偿40万元。
家长的这种要求合不合理呢?学校是否应该承担监管责任?
根据报道中曾阿婆的描述,“中午1时许,她正在水塘边的田地里捡豆,亲眼看到4个孩子走向水塘,但不知道他们是去游泳。但不到10分钟,就看到有人溺亡,另外3个没出事的小孩跑了。”可以推断,溺水事故发生必然是1时多,这时学校应该是午休时间。午休时间,如果不是住宿生,学生就要回家吃饭、休息,这段时间应该不属于学校的监管范畴,学校应该没有监管责任,也没有理由要承担监管责任。相反,这段时间本属于家长监管的范畴,作为家长没见孩子回家却不去查寻,致使孩子处于监管真空,家长是否应该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呢?就算家长中午送孩子到了学校,如果还没到学校上课时间,没有处于学校监管的时间,这也依然属于家长监管范畴。
再从3个没出事的小孩来分析,当自己的同伴出事了既不报警呼救也不向学校反映,是否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?尽管3个小孩是未成年人,但已经是初一学生了,起码也有了一定的行为能力,在其行为能力的范围之内行使报警、呼救、求助等责任应该是可以做得到的,但是他们却没做,按理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行为责任。
作为学校,在下午上课期间,见到孩子没来上学,相关负责人却没有及时联系家长、反映情况,这肯定也要承担连带责任,但绝对不是监管责任。如果要说学校有错,错就错在未能及时对孩子的缺席做出及时反映、报告。笔者认为学校有必要对孩子的事尽一定的赔偿责任,并尽一定的人道主义的责任,而不是全部责任。笔者就此事在网上进行了讨论,有一位网友如是说:“近几年,无论何时,无论何地,教育上出了问题,总是学校的错,……用钱息事宁人,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向教育,向学校勒索。”笔者且不论此言的对错,但这也确实要引起社会的思考,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。
但无论如何,我想家长与学校双方都冷静下来安排好孩子的后事才是当务之急。而善后完孩子的后事之后, 对于这起不幸事件,无论是家长还是学校都要引以为戒,以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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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性签名: 怀才就像怀孕,时间久了才能让人看出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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