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小椒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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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:2009-11-17 11:15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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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笨得像猪”、“蠢死了”……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,曾是许多孩子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,在最近新修订的《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(草案)》中,这些有损未成年人身心的“语言暴力”将构成违法。
教师对学生采取“语言暴力”当然不妥,但是立法规定教师辱骂学生违法,却也不啻笑谈。语言本身就是个主观性很强的东西,在具体的语境里会表现出不同的含义。譬如“打是亲,骂是爱”,“大坏蛋”在情人眼里也许是“可爱的宝贝”的意思;当然反过来,就是不吐脏字,也可能构成骂人。此其一。
其二,即便就是教师对学生采取语言暴力了,这也是个师德范畴的事情。卢梭在《社会契约论》“法律的分类”一节中曾写道:“与这三种法律(政治法、民法、刑法)共存的,还有第四种‘法律’,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种。这种‘法律’,既不可能铭刻在大理石上,也不可能铭刻在铜表上,而是深深地铭刻于人们的内心深处……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按照它应有的方式发展,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在社会生活中,逐步用习惯的权威来代替暴力的权威。我这里所说的就是道德品性、风俗习惯、尤其是公共的舆论……”——在这里表明了作为“第四种法律”的道德与其他三种法律的区别。前三者所赖以维持的力量是趋于外在的,刚性的;而道德所赖以维持的力量,则是偏于内化的,软性的。
而今既是将“语言暴力”的禁用入法——“铭刻”上“大理石”或“铜表”了——“有法可依”了,那么接下来自然也就是该做到“有法必依”“执法必严”“违法必究”。——要是有教师对学生采取“语言暴力”了,又如何在法律层面进行追究、惩处呢?难道可以是仅凭学生的一面之辞——“人言如何即如何”?法治社会,可是凡事讲证据的;声随时逝,如何取证?
既然将“语言暴力”的禁用入法会在操作层面带来一系列的难题,而并不具可行性,那么,如此入法,只会消解法律的刚性,损蚀法律的权威;同时也是在浪费立法资源。而既淆乱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,其结果只怕大略会如费孝通先生在《乡土中国》“无讼”篇中所说的: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,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。”法律的归法律,道德的归道德,——一些立法者,当从“法律万能癖”中解脱出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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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性签名: 怀才就像怀孕,时间久了才能让人看出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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